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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