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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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