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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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