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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