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