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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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