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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