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