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