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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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