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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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