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