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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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