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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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