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