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