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