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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