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