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