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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