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厅局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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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