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