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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