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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