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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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