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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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