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