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