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附 则
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