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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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