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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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