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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