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