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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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