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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