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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