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