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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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