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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