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审查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