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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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