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