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