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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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