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