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业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可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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