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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