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融资等活动,并将其有关信息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