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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