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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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