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二)未按程序开展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发行承销过程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