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或约定: (一)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