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