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