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证券交易场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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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