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