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三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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