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三十八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